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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辉,河南同立(略)事务所(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王某之父亲。

上述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正阳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8)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张冰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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