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辉,河南同立(略)事务所(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王某之父亲。
上述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正阳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8)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张冰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