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东生犯不执行判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东生,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东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申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8月21日,被告人申东生的二儿子申双杰因交通事故死亡,2005年9月6日,被告人申东生从交通肇事方处领到赔偿金x元,其将申双杰的配偶张某甲及儿子申诚旭应得赔偿金、抚养费据为己有,为此,2005年10月,张某甲将被告人申东生诉至内黄某人民法院。2006年6月5日,内黄某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申东生给付原告张某甲、申诚旭应获赔偿金x.3元,给付原告申诚旭应获抚养费x.43元。判决生效后,内黄某人民法院多次要求被告人申东生履行义务,但被告人申东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07年9月6日内黄某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扣押被告人申东生的力帆牌150型两轮摩托车,余款至今未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东生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申东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甲、许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内黄某人民法院(2005)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内黄某人民法院执行材料、内黄某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抓获证明;被告人申东生户藉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东生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申东生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东生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秀文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利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