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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原审被告张某乙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X路汽车销售市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孟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蒋健威,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原审被告张某乙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某某、于孟某、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蒋健威到庭参加诉讼,张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吴健莉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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