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X路汽车销售市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孟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蒋健威,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原审被告张某乙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某某、于孟某、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蒋健威到庭参加诉讼,张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吴健莉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