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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丙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2011年4月26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陈某,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2011年3月14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2011年3月14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三月十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均服判,未提出上诉,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士锋、陈某翔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林

审判员王素琴

代理审判员常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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