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德信用社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德信用社,住所地:(略)x。

负责人罗某某,该社主任。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德信用社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原告因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德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潘道福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