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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XX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XXXX,住(略),系夏某之母亲。

被告王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河南省XXXX,住(略)。

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慧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5年11月在广东打工相识谈婚,约定男到女家,2006年8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男孩夏XX。原告刚生完小孩,被告及其母亲就给原告做工作让原告到他家生活,原告不同意,为此被告在电话中辱骂原告。孩子三个月时,原告带孩子到被告在广东打工的地方,被告及其母亲逼原告进厂打工并辱骂原告好吃懒做,原告无奈将孩子交自己母亲抚养以便打工,而被告占着二人每月三、四千元收入却从不给孩子寄生活费,被告的行为严重挫伤了夫妻感情,原告请求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实,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恋爱,原告意外怀孕,原告母亲要求原告或堕胎与被告分手,或由被告入赘到女方家。被告选择和原告结婚。婚后被告的父母到洋县照顾过原告及孩子,孩子四个月时,在被告一再恳求下原告曾带孩子到广东,原告带孩子观念落后、性格固执,孩子常生病,被告让原告上班,由被告父母来带孩子也可减轻生活负担。后因孩子患麻疹,在医治期间原告常对被告母亲无理取闹,孩子康复不久,原告执意将孩子带回洋县,之后被告的家人再未见过孩子。原告外出打工并未挣多少钱,被告虽收入不高还时常寄钱回去,被告已于2010年8月向别人借钱自主创业。原告母亲怂恿原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谈婚,2006年8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男孩夏某清。不久被告即回广东打工,2007年年初原告带孩子到广东与被告及其家人生活至同年9月返回洋县。后孩子一直由原告母亲照顾,原告前往广东打工,有时回洋县探望小孩。2010年3月中旬被告接原告一起外出打工,同年10月原告返回洋县再未外出。原、被告婚后因孩子抚育及双方到底在何地生活等其他生活问题时有矛盾发生。2011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某婚,审理中,被告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火车票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抚育孩子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理解,夫妻关系还可改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尚慧茹

二0一一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刘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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