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下岗职工。
被告:文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
二、各自的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原告刘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纯毛毛毯1条、被子2床、床单1条、床罩1条、毛巾被1条、枕头2个、脸盆2个、热水瓶2个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文某某所有;
三、原告刘某某在2010年1月21日前返还给被告文某某黄某
戒指1枚、黄某手链1条、铂金项链1条、铂金项坠1枚、玉镯1只。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