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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有盗窃前科。现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宁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利用保管曲靖市烟草公司陆良县分公司太平哨仓库钥匙之便,用钥匙打开太平哨仓库盗窃老复合肥122吨,新复合肥174.4吨,硝酸钾肥327.25吨、麻片x套、麻绳x付。所盗大部分物资交王克勇(另案处理)代为销售。犯罪所得均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物资实际价值x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盗窃农用生产资料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利用替他人保管曲靖市烟草公司陆良县分公司太平哨仓库钥匙之便,先后共盗窃仓库内化肥623.65吨(老复合肥122吨、新复合肥174.4吨、硝酸钾肥327.25吨)、麻片x套、麻绳x付,被盗物资销售所得赃款200余万元均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物资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12月6日,陆良县烟草公司到陆良县公安局报称,陆良县烟草公司职工仓库保管员马会文于2009年12月4日发现卢某某未将化肥按时发放到各烟点,经核实仓库短缺化肥600吨左右,价值400余万元,请求查处。

2.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12月7日,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分行门外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卢某某驾驶的牌照为云x微型面包车,经过蹲守,将前来开车的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抓获,卢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陆良县X镇X村老烟站仓库。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卢某某指认盗窃地点与勘验现场一致。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卢某某在八串钥匙中混杂辨认指出X号钥匙(即陆良太平哨仓库钥匙)是陆良太平哨仓库的钥匙;(2)马会文在八串钥匙中混杂辨认指出X号钥匙(即陆良太平哨仓库钥匙)和他交给卢某某的仓库钥匙是同类型的钥匙,是不是他交给卢某某的那一串不确定。

6.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1)对卢某某位于陆良县X镇X村委会李家区X号的宿舍进行搜查,搜到一套“五菱”小客车购车证与落户手续,现金人民币x元,一个银黑色钱夹,内装人民币7000元,搜到红色钱包一个内装人民币1540元,农村信用卡一张,农村信用社存折两个(户名为陈冬梅),账户余额分别为18.01元、21.6元。(2)对卢某某位于大莫古烟点内的宿舍及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搜出钥匙8串,发现宿舍X室内堆放有大量化肥,共计108包。

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陆良县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行驶证一本、购车落户手续一套、存折两本、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一张、钥匙八串、农用硝酸钾108包、人民币x元。

8.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的农用硝酸钾108包、人民币x元已发还失主陆良县烟草公司。

9.陆良县烟草公司物资损失情况说明证实:经盘点确认陆良县烟草公司损失老复合肥122吨、新复合肥174.4吨、硝酸钾肥327.25吨、麻片x套、麻绳x付,共计金额x.50元。

10.陆良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格x元。

11.证人证言

(1)马会文证实:他是陆良县烟草公司太平哨仓管员,他把仓库钥匙交给卢某某保管,帮他把公司买来的化肥入库和调拨出库。卢某某利用这种机会,从仓库中偷走600多吨化肥。

(2)王克勇证实:2009年5月份左右到12月初,卢某某叫他联系卖化肥,第一次是开着他的东风车和卢某某去太平哨拉化肥,之后又拉了十来次。他卖给郑从祥200吨左右化肥及2车麻片,一车麻绳。他还联系了太平哨的赵留所来买,卖给赵留所120吨化肥。他从卢某某处一共拿了3万元左右的好处费。卖给赵留所的80吨,卢某某告诉他每包卖100元,但他以每包110元卖给赵留所,每包赚取了10元钱。后来他才知道卢某某是偷烟草公司的化肥出来卖。

(3)郑从祥证实:2008年至2009年,他向王克勇买共买过300吨左右的化肥和五、六百捆麻片、二、三百捆麻绳。价格是钾肥200元钱一包、复合肥130元一包,他这些物资都是从烟站拉出来的,王克勇说是烟站多出来的,他只是跟王克勇联系,卢某某他不认识,只是在王克勇家里见过一次。

(4)赵留所证实:2009年11、12月份左右,王克勇电话联系他说有120吨复合肥要处理,他们谈好价每包110元,在王克勇家装了80吨,在郑从祥家装了40吨,共付给王克勇x元。他怀疑过化肥来路不正,王克勇叫他别管。

(5)唐艳英、唐马良、唐跃方、冯张桥证实:2008年开始卢某某会经常叫他们到太平哨仓库及各烟点装卸化肥。

(6)李先证实:卢某某从2009年6月至12月4日期间到他的店来买彩票,每次大约要买3000-5000元,多的时候要买8000-x元,后期基本上天天买。6月到10月买了大约4万元左右,10月到12月期间买了20万元左右的彩票,卢某某买的第294期中过20万的奖,从那之后卢某某买得更大了,卢某某买彩票肯定是亏了,具体亏掉多少不清楚。

(7)陈冬梅证实:她是卢某某的妻子,2009年3、4月份听卢某某说过卖化肥的事,但具体情况不清楚,卢某某给过她四万块钱左右,还说过,公司里面的化肥补不上了,可能要出事,如果出事了就把放在家里的化肥卖了养小娃。

(8)徐国才、朱金波、李志先、张石海、张飞、陈石桥证实:他们分别向卢某某借过钱。

(9)陈饶云证实:受陈冬梅之托将放在其家中的两万元钱交到陆良县经侦大队。

1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马会文信任他就把太平哨仓库的钥匙交给他保管,由他负责烟站物资调配的装卸,代马会文签名把各烟点的物资先配到太平哨仓库和环城仓库入库。他利用保管仓库钥匙的机会,从2008年11月份开始偷仓库化肥卖,白天他开着面包车一个人从仓库一次拉走10包化肥卖掉。先后拉出去了30多吨的复合肥和钾肥。2009年8月5日到2009年10月份左右,他先后打电话叫王克勇带车、带钱来太平哨仓库装化肥,每次拉走10吨至20吨。王克勇按复合肥每包130-150元,钾肥每包150-170元,麻片每捆150元,麻绳每捆60元的价格付给他,物资大部分是卖给王克勇。他先后大概共卖出600吨的化肥及一些麻片、麻绳,大约卖得240多万元钱,钱都被他买彩票、吃喝嫖赌挥霍掉了。2009年10月30日左右,马会文催着叫他给各个烟点发化肥,但化肥被他卖了发不了,12月4日他把情况告诉了马会文,12月7日被警察抓获。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14.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1992年1月25日卢某某因盗窃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被告人卢某某上述盗窃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将所得赃款挥霍,造成严重损失,应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卢某某用赃款购买的云x五菱微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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