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某某,女,1963年生。
被执行人宁德市东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与被执行人宁德市东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德市东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执行人江某某办理宁德市蕉城区蕉南福海花园B幢BX号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八一五东路X号福海花园B幢BX号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为江某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勇
执行员吴迪华
执行员黄某勤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