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谢某某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6日作出(2008)南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豫宛检刑建(2009)X号检察建议,建议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0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0)南刑申字第X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南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晓峰

审判员尹庆文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牛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