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谢某某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6日作出(2008)南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豫宛检刑建(2009)X号检察建议,建议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0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0)南刑申字第X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南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晓峰
审判员尹庆文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牛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