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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诉吴XX、袁XX等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号。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市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号。

被告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号。

被告袁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吴XX、袁X、袁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以无法提供被告袁X通信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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