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号。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市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号。
被告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号。
被告袁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吴XX、袁X、袁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以无法提供被告袁X通信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