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金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0年7月自行相识恋爱,1991年4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金某某,并自1999年起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与金某离婚;
二、现在双方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本市X路某号二层亭子间(10.4平方米)由金某承租;
四、刘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金某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刘某预付),由刘某负担人民币100元,退还刘某人民币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