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被告卞XX,女,42岁,汉族,住崇明县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0日以被告卞XX目前不知去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