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朱某某于2007年10月12日、2007年11月2日分别向原告涂某某借款30万元,共计60万元,约定按季付息,月息3分。后经多次催讨,未还本付息。原告涂某某于2010年1月4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涂某某借款本金x元,于2010年1月15日前履行;
二、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减交1960元,实收294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