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油田物资经贸部
被告某油田物资经济贸易中心
原告广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油田物资经贸部、某油田物资经济贸易中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朱巧凤、代理审判员杜、人民陪审员钱春林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广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油田物资经贸部、某油田物资经济贸易中心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油田物资经贸部、被告某油田物资经济贸易中心应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返还原告广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70万元;
二、被告上海某油田物资经贸部、被告某油田物资经济贸易中心应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支付叶宁工资款人民币5万元;叶宁不得就某大酒店经营期间的工资向两被告提出起诉;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61.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43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3431.50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杜NyNy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