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李全×与董×、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07)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某某、李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李××借款20万元整。判决书生效后,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偿还董×8万元,其余欠款不再执行。被告人杨某某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将余款全部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民事判决书、执行手续、案件移送函、财产照片、执行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核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履行完毕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代理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