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浚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浚县卫生局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08)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擅自改门向东在原城关卫生院院内通行并堆放杂物,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上诉人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或者由中级人民法院提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但未办理该争议地段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所提交的1982年由浚县X镇X街大队补签的契约载明西至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庭审中提交的房产证平面图标注被上诉人房屋东至路,契约载明的四至与被上诉人房产证载明的四至相矛盾,故该纠纷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文涛
审判员贾敬科
代理审判员苗国庆
二О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