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鹤山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某和罗某于2008年8月14日在鹤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现田某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约定的履行问题提起诉讼,鹤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双方结婚和离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鹤山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敬科
审判员翁仙峰
代理审判员苗国庆
二О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