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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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

辩护人王某某,南港(略)事务所(略)。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1次,本院同意延期1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在任华润输带项目征地组组长、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的上思县X乡X组副组长期间,有下列受贿的犯罪事实:

一、2009年3月份,钦崇高速路建设征用那琴乡X村龙楼圩土地时,村民罗××因补偿费分配问题与发包人发生争议找到周世好与被告人廖某某要求协调解决。事成后罗××在上思县X路丰美酒家旁边给周世好人民币6万元,周世好将其中的2.5万元分给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明知道是罗××的钱而收下。

二、2009年5月份,在征用那琴乡X村那何屯土地时,村民闭××为更改地类提高补偿费要求周世好帮忙解决。事后闭××于2009年6月的某天在上思县X路林区派出所宿舍门口送给周世好人民币8万元。周世好将其中的4万元分给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闭××的钱而收下。

三、2009年3月,那琴乡黄××为了更改地类提高补偿费托梁明灿找周世好帮忙解决,事后梁明灿在龙楼公路边将黄××交给的人民币2万元转交给周世好。周世好将其中的1万元分给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梁明灿送的钱而收下。

四、2009年5月份,思阳镇X村龙活屯的黄××找廖某某帮忙要求征用其一块边角地。地被征用后,黄××于2009年11月某日在上思县实小附近小巷送给被告人廖某某人民币1万元。

五、2009年7月,思阳镇X村百读屯的黄××要求被告人廖某某帮忙扩征其家土地。事后黄某梅于2009年11月某日在上思县X路送给被告人廖某某人民币0.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同案人周世好、证人罗××、闭××、张××、农××、黎×、黎××、梁××、黄××、罗××、黎××、李××、黄××、黄××、黄××等证言、上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案件工作有关说明、上政发[2008]X号上思县人民政府文件、上办发[2008]X号文件、那琴乡X村六问屯梁鹤松等人因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费凭证、征地现场纪录书证复印件、那琴乡X村龙楼圩三、四、五队、罗××、黄××、刘×等人因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费凭证、征地现场纪录书证复印件、那琴乡X村那何屯闭××因上思至吴圩二级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费凭证、征地现场纪录书证复印件、那琴乡X村甘草屯李继民因上思至吴圩二级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费凭证、征地现场纪录书证复印件、那琴乡X村甘草屯黎付雄因上思至吴圩二级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费凭证、征地现场纪录书证复印件、上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廖某某接受调查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廖某某退赃收据、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思县组织部出具的廖某某同志基本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受贿罪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受贿的第一、五、六点由于被告人廖某某在案发前就已经退还,且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不以受贿论处。被告人廖某某在办案机关立案调查前自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没有与农户直接联系和接受贿赂,所起作用较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接受调查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问题。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出的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吕德钦

审判员黄某合

审判员唐义大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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