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尧国,湖南湘晟(略)事务所(略)。
被告浏阳市天力生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镇。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贝晓玲,湖南浏阳河(略)事务所(略)。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诉被告浏阳市天力生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就双方争议,浏阳市天力生日用品有限公司同意自签订本调解书之日起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足球奖杯型蜡烛”产品。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承丽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