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某。
被执行人袁XX。
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城执字第450-X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某了被执行人袁XX所有的黑色广州本田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袁XX已全部履行了与申请执行人欧某达成的和解协议,故查封、扣某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袁XX所有的黑色广州本田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某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炅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