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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与依法查封、扣某了袁XX所有的黑色广州本田汽车一辆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欧某。

被执行人袁XX。

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城执字第450-X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某了被执行人袁XX所有的黑色广州本田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袁XX已全部履行了与申请执行人欧某达成的和解协议,故查封、扣某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袁XX所有的黑色广州本田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某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炅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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