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剑云、龚某某,湖南湘渝(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奔月网络会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高岭小区X栋。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昌盛、王某乙,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奔月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晋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