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被告倪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诉被告倪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2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