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侯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滑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滑某、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予履行。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回案款及执行费2009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杨波
执行员张奕鹏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