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某餐饮有限公司。
代表人任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经理助理。
西安市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2)雁行非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积极整改的态度及该餐馆的实际情况,对罚款数额给予了部分减免,现被执行人已将减免后的罚款10000元主动交至本院,申请人表示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栩
代理审判员石娟
代理审判员郭瑶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