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
原审第三人光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梁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所判非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门长庚
审判员郭毅勇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