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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第三人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

原审第三人光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梁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所判非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门长庚

审判员郭毅勇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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