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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郑某某赔偿原告万某某医药费1759.30元,摩托车修理费300元,共计2059.3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2010年6月19日16时00分许,被告郑某某驾驶陕x号轿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飞天雕漆厂路口由南向北转弯时,适逢原告万某某驾驶甘x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中,万某某驾驶的甘x号二轮摩托车前部与被告驾驶的陕x号轿车车右侧后视镜相刮擦,造成原告万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1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郑某某于2010年7月2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万某某医药费1759.30元,摩托车修理费160元,共计1919.30元。

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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