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永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意佳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某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海事法院(2008)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永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意佳泰纺织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所在地工商、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执行,除扣划到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执行到其财产。另经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意佳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即已搬离原注册经营地澄湖东路X号,新的去向不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相关单位在收到本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提出了异议。另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注册商标的要求,在执行办理时,国家工商总局相关部门答复:苏州意佳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曾于2007年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审查期间撤回了申请,故无法协助办理查封手续。综上,经执行,本案尚有本金88,366元及相关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到位。对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查询、扣划银行存款通知书及回执、工作记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08)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建华
审判员陈正民
代理审判员江涛
书记员寿峰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