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信阳市X区人,初中文化,农民。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余某购买董家河乡X组X户村民责任山上的松树431株,在没有经过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同意,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林木。经信阳市X区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余某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5.403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曹xx、沈x、朱xx、唐xx、李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信阳市林业技术推广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系初犯,其积极缴纳罚金,且所在村委会愿意对其帮扶矫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