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程某与郑州左邻右舍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女,44岁。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27岁。

被告郑州左邻右舍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帝湖花园A区X号楼X单元X层北C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骆某某。

原告程某与被告郑州左邻右舍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2011年11月7日,原告与邵军营通过被告郑州左邻右舍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郑州市X区X路房以248000元的价格卖给邵军营,合同签订时,原告将房本交付给被告保管,邵军营将定金20000元交付给被告保管。后因房屋过户税费太高邵军营拒绝履行合同、单方违约,而被告却拒绝将邵军营所交的定金20000元支付给原告,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邵军营所交定金20000元支付给原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郑州左邻右舍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丙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壹种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原告程某应当就争议事项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钟青

审判员刘某敏

人民陪审员申守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