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X巷X幢X室。
被告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X镇杨树弄X号。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639弄X号305、X室房屋,其中四分之一产权由原告宋x继承所有,四分之三产权由被告宋xx继承和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宋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22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