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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诉被告宋xx遗嘱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X巷X幢X室。

被告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X镇杨树弄X号。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639弄X号305、X室房屋,其中四分之一产权由原告宋x继承所有,四分之三产权由被告宋xx继承和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宋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22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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