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保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河南省新密市青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振瑞,河南省新密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再审申请人孙保军因与原再审被申请人李建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2006)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保军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30日作出(2006)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保军不服,向郑州中院申请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保军仍然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豫法民提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豫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保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李建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振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反诉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诉部分,本院另行处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豫法民提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新密市人民法院(2006)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中的反诉判项;
二、本案反诉部分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玲
审判员牛建华
代理审判员王振涛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