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
被告谢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谢某所有,原告谢某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支付被告谢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谢某于2011年5月14日前搬离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