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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公司健身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又名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组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XX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XX工程款人民币x元;

二、原告X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孙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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