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又名王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府谷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府谷县X镇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富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承包工程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及中途变更内容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待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只付原告工程款x元,现被告欠原告工程款x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是拒付原告。无奈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x元,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x元是事实,但原告所诉利息被告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工程建设,同年4月2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x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现被告欠原告工程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府谷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6月28日前给付原告王某甲工程款x元,并支付利息x元,共计x元。
二、如被告府谷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6月28日前不给付原告王某甲工程款x元及利息x元,从2010年6月29日起被告府谷县X镇X村民委员会所欠原告王某甲工程款按陕西省府谷县X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王某甲工程利息,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富鹏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