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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雷某甲不服被上诉人洪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雷某甲之父,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江区公安局,住所地洪江区莲花地。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局局长。

上诉人雷某甲因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0)怀洪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洪江人民法院(2010)怀洪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雷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建民

审判员熊一超

审判员肖尊启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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