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勤,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某乙,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欠款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元,共计x元,诉讼费用由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承担。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0)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11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勤、吕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传宇、卫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程全法
审判员贾胜利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