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犯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8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英文,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捧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方英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0日滑县人民法院(2005)滑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2005年7月5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某应准许原告李某X从其门前的南北路(路宽为自李某某东屋后墙根往东丈量3.33米)上通过至原告的责任田。2005年8月9日李某忠向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滑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2日向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8月13日前履行完毕,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路打通后,李某某仍将道路堵塞,长期不让李某X通行。案发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说服劝解,被告人李某忠及其家人同意并且执行了该生效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X、范XX的证言、李某某堵塞生产路的照片,动地协议书、滑县人民法院(2005)滑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安阳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滑县人民法院(2005)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民立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告,滑县人民法院(2005)滑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本院说服教育下其家人已经执行了生效判决,顾念李某某已是65岁的老年人,本院依据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如有违反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森彪
审判员冯建领
代理审判员贾佳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祁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