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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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2010年1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耿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月1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在长葛市X路立体声影院门口对前来对其处警的长葛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副所长张XX等三名民警进行辱骂、殴打,致使民警张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警服被扯烂,并将处警的警车驾驶座跺坏。被带至派出所后,耿某某继续辱骂派出所民警,致使民警无法执行公务。

案发后,被告人已与受伤民警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张XX、樊XX、程XX、张X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警官证、户籍证明、协议书、抓获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且与受伤民警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李春红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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