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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某。

原告浙江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源

代理审判员史善军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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