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渠武超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