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水产供销公司,住所地:港口区X镇。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水产供销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防城港市港口区水产供销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水产供销公司按照港口区政府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已经自行拍卖该公司所属土地及房产,我院并案查封了500万元拍卖款。由于拍卖所得款需要先支付土地出让金,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费用后才能处理,因涉案标的较大、人数众多、时间长、土地局、劳动局等部门在短期内也无法确定具体的扣款数额。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本院作出(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在相关部门确定具体的扣款数额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李建新
执行员郑家勇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思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