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庄波,江苏南通东疆(略)事务所(略)。
被告卢某某。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7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汪洋
书记员姜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