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2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张X在其住处即本市X路X号内,先后接待或邀请李X、陈X、顾X等人的来访。嗣后,李杰拿出冰毒(甲基苯丙胺)请在场人员吸食,被告人张X不但没有阻止,还与李X、陈X、顾X等人共同吸食。公安人员经侦查,于同年5月27日将被告人张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陈X、顾X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N尿液检查申请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在其住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09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姣莹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