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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冯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原告张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屈陈平,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村民。

委托代理人高延峰,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元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奚俊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冯某于2011年3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张某甲医疗费、护某、营养费等计x元整(含已先行给付的45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原告张某甲负担75元,被告冯某负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奚俊涛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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