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甲(又名邓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邓某乙(又名邓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邓某甲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5639.5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书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交纳全部案件款5639.5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