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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支合、戴某某,均系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郭洪涛

审判员李某敏

人民陪审员霍淑珍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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