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系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一案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乙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原告杨某于2011年3月10日前支付被告李某乙经济补偿费2000元;
三、双方共同财产,原告杨某自愿放弃,双方耕种的土地由被告李某乙耕种收益。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一致同意,该协议经审判员、书某、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本调解书某取发送制。
审判员奚俊涛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某孙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