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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系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一案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乙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原告杨某于2011年3月10日前支付被告李某乙经济补偿费2000元;

三、双方共同财产,原告杨某自愿放弃,双方耕种的土地由被告李某乙耕种收益。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一致同意,该协议经审判员、书某、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本调解书某取发送制。

审判员奚俊涛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某孙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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