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原阳县大桥建筑安装公司。
住所地原阳县X乡X村乡政府东邻。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原审被告原阳县大桥建筑安装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作出(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