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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宋某某、原阳县大桥建筑安装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原阳县大桥建筑安装公司。

住所地原阳县X乡X村乡政府东邻。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原审被告原阳县大桥建筑安装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作出(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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