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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新晃县康庄大酒店、张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晃伟,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晃县康庄大酒店,住所地新晃县X村。

负责人张某丙,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与被告新晃县康庄大酒店、被告张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乙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晃县康庄大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对被告新晃县康庄大酒店的起诉。

审判员刘建华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龙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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